描述
没有帐号?
描述
×
<在线客服<
描述
ABOUT  US
关于协会
 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章程

(修订版,提请2019年4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简称:企摄协(深)),英文译名SHENZHEN ENTREPRENEUR PHOTOGRAPH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EP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是由依法登记的社会各摄影机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支持单位的团体会员和企业家及企业中,中、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摄影爱好者和从事摄影工作的专业摄影人和社会各界摄影爱好者等个人会员组成的人民团体,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摄影组织。是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团体的服务对象:依法登记的社会各摄影机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人民群众和特殊人群以及致力于发展摄影事业的企业家及企业中,中、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摄影爱好者和从事摄影工作的专业摄影人和社会各界摄影爱好者。


第四条本团体的行动指南、宗旨、使命和愿景。行动指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宗旨: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支响应时代召唤、致力于摄影公益的新文艺群体。是摄影艺术联系社会、面向基层的桥梁和纽带。使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愿景: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明互鉴与艺术交流,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加强粤港澳文化交流,助力构建大湾区文化圈,广泛团结各届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摄影事业繁荣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接受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和中国摄影家协会、深圳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团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财务公开和年度报告披露的义务,自觉接受会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本团体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705单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摄影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探讨摄影文化发展规律,开展摄影文化改革创新、内部管理、发挥作用等方面的调研、研讨和学术理论研究活动,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摄影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提供决策的智力支持。

(二)承担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转移的有关工作事项及工作任务;协调做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为财政设立的相关专项经费的组织实施提供服务支持。

(三)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摄影文化建设和基层摄影队伍发展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摄影教育培训、创作采风、创作实践、成果展示、文化品牌推广、摄影人才推介、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摄影公益慈善、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

(四)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摄影界的友好往来,推动中国摄影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进摄影团体之间、本协会与各省市,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摄影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艺术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五)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六) 做好基层摄影人才培训,加强老年摄影群体、在校学生摄影群体、残疾人摄影群体的培养和提高,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

(七) 推动创作优秀摄影作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努力促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摄影作品。

(八)做好新时期摄影文化建设、基层摄影文化发展、群众摄影文化活动等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为繁荣发展摄影事业提供学理性、专业化的支持。

(九)认真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届次展、基层摄影文化展览等评奖活动,建立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摄影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导向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

(十)积极反映新文艺群体、基层摄影群体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由依法登记的社会各摄影机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支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主席团会议通过经主席批准,方可成为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为热心并支持摄影文化建设与发展、在摄影文化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摄影文化领域有较高艺术成就的专业或非专业摄影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秘书长会议通过经主席批准,可成为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个人会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赞成本团体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秘书长会议通过经主席批准,可成为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团体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本团体制发的登记表;

(二)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发给团体会员入会证书。

个人会员:

(一)网上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本团体制发的登记表;

(二)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综合摄影服务,包括摄影文化交流、摄影创作采风、摄影展览、摄影比赛、摄影讲座、公益慈善活动、摄影培训等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团体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提供有关摄影文化发展、建设、管理的研究成果、意见建议和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违反管理规定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团体会费规定

(一)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一次性收费600元/人。

(二)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方式支持本团体开展用于为摄影文化事业服务的公益慈善事业;

(三)从事社会公益类的会员缴交会费有困难,可申请减交,为积极推进基层摄影文化发展本团体对:1、离退休人员;2、在校大学生;3、残疾人群体。三类人员实施会费全面优惠。批准减交或免交的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仍可享有会员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会员服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团体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主席团委员;

(三)选举和罢免副主席、主席;

(四)决定聘任资深荣誉主席、荣誉主席、荣誉顾问;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根据本团体覆盖面广、会员分散人员众多的特点,会员代表分8个组别产生,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分支机构会员代表、企业会员代表、非企业会员代表、专业摄影工作者会员代表、离退休会员代表、学生会员代表、残疾人会员代表。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十九条由上述8个功能组别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不低于会员代表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为保证会员代表产生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本团体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组别。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主席团委员、副主席、主席。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或提议罢免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次会议应形成纪要。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两名、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人和驻会副秘书长、秘书长若干人。执行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团体可以根据协会需要设立资深荣誉主席、荣誉主席、荣誉顾问。由德高望重,贡献突出、在摄影文化和协会建设中具有巨大贡献的人士担任。资深荣誉主席、荣誉主席、荣誉顾问由主席或执行主席提名,经理事会决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可设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艺术发展。

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犯罪记录、无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执行主席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港澳台籍引进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或执行主席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主席团会议制度,主席团会议为理事会的补充议事机制,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委员出席。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三十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执行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驻会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除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其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并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组织执业经验。秘书长实行任命制。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实施本团体的决议、决定;

(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主席、执行主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五)承办主席、执行主席、交办的工作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在闭会期间监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产生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已经担任理事会理事的,不能同时担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法定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组织财务审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核准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企业家摄影协会(深圳)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相关机构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